广州首次将微博意见纳入违法建设立法考量

2012年08月29日11:35  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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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立案的违建及其处理情况,城管需在官网上公布。昨日,《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在市人大常委会上三审,拟建议交付表决。

  4月“一审”时只有30条条款的《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经过数月审议修订后,昨日提交人大“三审”,条款已增加到42条。

  据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透露,此次《条例》三审稿最大的特点就是对信息透明化的要求提高。

  查处违建信息 要网上公布

  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将已立案的违法建设及处理情况在本单位网站上公布。城乡规划、国土房管、建设、工商、卫生、文化广电、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的有关情况,应当依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在本单位网站上公布。但《条例》中并没有说应在何时公布,公布多久,也没有说如果不公布将有何惩罚。

  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副主任沈莹认为这一修改“很好”:“违法建设大量存在的重要原因是城市规划信息不透明造成的,如果更加透明,将有利于全社会的监督。”她同时建议向香港学习,“向社会出售分区规划图册。”

  此外,《条例》第十四条还新规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对违建作出处理决定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书面向提供违法建设信息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管理机构反馈。

  删没收物款权 保留查封权

  原条例第二十六条在二审时曾引起争议,该条款规定城管可以对违法建设依法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而《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赋予城管的只是扣押的权力,只限于登记保存。比对发现,该条款在三审稿中的确已删去。新《条例》另行规定城管在对违建做出罚款行政处罚时,要按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建设工程参考造价进行计算,其参考标准应定期调整并予以公布。

  但一审中引发各方关注的另一条赋予城管现场查封权的条款仍然得以保留,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城管、镇政府发现在建违法建设的,应采取责令立即停止违法建设、查封施工现场、扣押施工工具、依法拆除等合法有效措施予以制止。据广州市城管委巡视员孙金龙分析,根据现行有关规定,从城管发现违建到审批下来一般要等4个月的时间,“4个月足以建成大楼。”为缩短审批时间,将违建消除在萌芽状态,这一条例得以保留。

  农村违法建设 镇政府负责

  《条例》加强了对乡村违建的查处力度,凡是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违反村庄规划强制性内容、城乡规划技术标准,超过合理误差的建筑部分都将被认定为必须拆除的违法建设。

  据人大法工委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条例》中,违建管理执法主体更加明确,“城市违法建设由城管部门管理,农村违法建设则交给镇政府负责。”在集中清拆活动中,相关部门需对执法难度大的违法建筑协作执法。

  物管不配合 不再被罚钱

  原条例中物管不配合查违建可罚款5000至1万元的条款被删除,法工委相关负责人解释称,“有意见认为,《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只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对违法建设的劝阻和报告义务,没有设定相应的处罚,本条例作为下位法,不宜对上位法未作出处罚的事项进行规定。据此,删除了本项。”

  提供施工图纸 最高罚5万

  《条例》将为违建提供施工图纸也纳入整治范围,规定建设工程设计单位不得为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出具正式的设计施工图纸,否则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亮点

  微博意见首次被纳入考量

  “到处是违法建设,在建的时候为什么不制止?”“对违建应该‘零容忍’”……《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开展立法问卷调查以来,“粉丝们”踊跃发言,其言论内容昨天被纳入市人大常委会的审议考量中。

  7月6日至8月1日,市人大常委会在大粤网开展了为期27天的《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立法问卷调查,共有1056人参加,同时在@广州市人大立法官方微博上收集网友意见。

  “有些政府所谓的违法建筑,是由于地方政府自己的‘懒政’行为造成的!”@兔子激动地说,有些地方政府已经十多年没有批准农村宅基地报建申请,“农民要住房,地方政府不审批,这样也叫违法建筑吗?”@电路图纸网也说:“农民有权使用农用地的,可是正常的审批有问题!没有和申请人对话,就一句农用地不批。”

  此次《条例》新增第七条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加快建立实施乡村建设行政许可的常态化管理机制。但具体如何建设,有无时间表,条例并没有给出明确答复。

  @罗之勇问:“到处是违法建设,在建的时候为什么不制止?他们的房子是一天就建成的?”@风吹草地见牛羊建议“明确城市规划部门的权责、义务,在收到市民的报建项目后,必须在7个工作日予以回复,不能批准的必须书面写明原因,否则要视为渎职。”

  另外,@金牛座的小丫头认为对工程监理单位的罚金“无关痛痒”,但新《条例》对于罚金的款项没有做任何修改,仍然是1万至5万。

  观点

  如何约束城管权力不给力

  近来全国城管系统贪腐案频发,谁来监督城管成为热点。从《条例》的三审稿来看,对于在查违过程中,如何约束城管权力,《条例》不给力。

  自2009年9月广州市城管委成立以来,市城管系统市、区、街道三级共有27人因腐败“落马”。其中,级别最高的是市城管委原副主任张建国(副局级),也是全国城管系统中因腐败“落马”的最高级别官员。这27人中15人涉嫌包庇违法建设。

  从《条例》的第三十四到三十七条来看,查违不力的最高惩罚也仅限于行政处分。对此,省检察院指出,第三十五条是关于城乡规划、国土房管等行政管理部门“查控违法建设不力”时应负的责任规定,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被定为最高处罚手段,但按照我国《刑法》第397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须追究刑事责任,建议《条例》加上这方面的内容。在第三十七条中: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越权审批建设工程项目等,责任承担最高是行政处分。省检察院指出,这有悖于国家《刑法》397条所规定的内容,滥用职权到一定程度,构成犯罪,须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建议加上这方面的内容。

  省检察院还指出,第三十八条所体现的城管部门行政执法过程中的“权与责”明显不对等,对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只予以赔偿。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视为犯罪行为,应追究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建议本条中加入这方面的内容,作为第二款。

  据悉,省检察院对《条例》修改意见中提的三条相关意见,已提交给人大常委会审议考量。

  新闻回顾

  三次审议稿 变动都不小

  今年4月,《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修订草案)》提交人大进行第一次审议,条例拟赋予城管部门现场查封权。草案规定,城管执法机关发现在建违法建设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建设;拒不停止建设或者拒不自行拆除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依法查封施工现场。(来源:南方都市报 南都网)

  6月,《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出台,最大亮点是:删除了当事人承担拆除违建费用的条款。今后,拆除违建的费用不用当事人承担。此外,条例还禁止供水、供电、供气、电信、有线电视、电梯、施工方等企业单位向违建提供服务,否则将面临5000至10万元不等的罚款。    采写:南都记者 孙莹 实习生 刘欣雅 见习记者 叶孜文

(编辑:SN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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